第三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及时为其办理抵(质)押登记;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规定将股权集中到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托管;可以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