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第三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在地方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发展创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