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在地方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发展创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