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第四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金融法治环境建设,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力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