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金融法治环境建设,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力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