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将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支持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研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