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完善政府、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的协调、对接机制以及金融服务评价、发布机制,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地方金融活动的激励政策引导机制,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农牧民、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力度,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发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