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开展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与周边省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驻区金融机构总部的常态化合作机制,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自治区发展战略进行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支持区域性金融集聚区、创新试验区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