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金融发展规划、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自治区金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发展引导机制,规范培育新兴金融业态,促进地方金融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金融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