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金融发展规划、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自治区金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发展引导机制,规范培育新兴金融业态,促进地方金融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金融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