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和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落实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履行金融风险事件报告义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