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和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落实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履行金融风险事件报告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