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自领域金融风险的评估、排查和预警,发现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