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省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协商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和金融风险协同防范处置机制,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