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制定实施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协调配合,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