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融资机制等方面的创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与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