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地方金融组织股东资信状况、入股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核,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将地方金融组织信用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