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和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公示、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和相关许可、批准、备案以及监督管理信息,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督管理评级,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