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