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加强非现场监督管理,进行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归集、统计监测、风险预警、监督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实现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