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与或申请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