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汇集和反映市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