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出具调解书。

人民法院应当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相关审查程序和考核机制,加大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力度,并通过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提高司法确认效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