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并逐步扩大名册范围。

人民法院通过委派、委托调解,强化司法确认等方式,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