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第五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并逐步扩大名册范围。人民法院通过委派、委托调解,强化司法确认等方式,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