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第四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将“110”热线接警的适合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