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第四十七条有效对适用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委托或者移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相关委托或者移交的行政机关经审查符合自愿性、合法性原则的,应当予以支持、认可,并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