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仲裁/第二节 行政复议第三十九条有效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