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机构,并将承担的行政裁决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编制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