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仲裁/第一节 行政裁决第三十六条有效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机构,并将承担的行政裁决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编制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