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仲裁/第一节 行政裁决第三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对下列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一)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三)政府采购活动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