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