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四)和解、调解优先;(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