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四)和解、调解优先;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