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