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三节 调解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仲裁机构应当完善仲裁程序中的调解规则,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