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调解。

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主动进行调解。

公安、民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