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三节 调解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调解。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主动进行调解。公安、民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