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三节 调解活动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矛盾纠纷化解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