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二节 调解员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