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建立调解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由市级调解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章程,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和等级评定办法,明确评定条件、评定程序、考核奖励等内容。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调解员培训规划,编制培训教材,建立培训师资库、精品案例库和网上培训平台,指导调解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培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