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毒条例/第五章 禁毒保障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人员配合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