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扶持,统筹社会资源,采取探索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等方式拓宽就业渠道,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