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毒条例/第三章 禁毒管制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公安、卫生健康、交通、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机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