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毒条例/第三章 禁毒管制措施第二十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于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重点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建立重点仪器设备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的购置、销售、租赁、使用等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