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等相结合,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利用主要版面、黄金时段刊播禁毒宣传教育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