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三)有保证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