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九条有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二)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三)有保证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四)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