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十条有效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开发。制造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