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开发。

制造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