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八条有效省计量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完善全省量值传递体系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量值传递体系规划,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有专人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