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计量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和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发票、账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四)对属于案件证据并可能灭失的计量器具以及相关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