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工作计量器具,定期公布强制检定结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