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工作计量器具,定期公布强制检定结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