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计量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和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发票、账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属于案件证据并可能灭失的计量器具以及相关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