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计量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房地产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