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第二十五条有效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计量校准;(二)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