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省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计量校准规范进行,并向委托方出具计量校准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