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第二十四条有效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省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计量校准规范进行,并向委托方出具计量校准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