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第二十六条有效计量校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不得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以计量校准机构的名义出具计量校准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