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计量校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不得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以计量校准机构的名义出具计量校准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