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第二十三条有效计量校准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应当将其场所、设施、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报设区的市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应当向省计量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备案。接受备案的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名录及其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