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第二十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应当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不得伪造检定数据。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加贴检定合格证或者加盖检定合格印;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证(印)。当事人对强制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强制检定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计量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